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文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京建发〔2010〕285号
关于开展2010年混凝土搅拌站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环保局、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实施第十六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任务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9号),加快推进我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治理整合和绿色生产达标工作,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现就2010年混凝土搅拌站专项监督检查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专项监督检查的目的和原则
(一)专项监督检查的目的
一是贯彻市政府第十六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推动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实施第十六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任务的通知》要求,“按照《北京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专项工作规划》确定的到2012年底前全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比2008年减少67个的目标,着力推进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规程》,组织开展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达标考核,六环路以内需长期保留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要率先达到绿色生产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环保局和各相关区县政府为该项措施的责任单位。各区县建委、环保局在区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该项措施的实施,要确保各区县搅拌站整合与绿色生产达标目标的实现(各区县任务见附表1)。开展混凝土搅拌站专项监督检查,就是要促进保留的搅拌站加快环保设施的技术改造,确保实现绿色生产达标。同时坚决查处无营业执照、无专业承包资质和污染环境、扰乱市场的非法搅拌站点,促进搅拌站的治理整合。
二是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我市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三大战略和建设世界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和政策性住房、新城建设、新农村建设等房屋建设工程加快进行,预拌混凝土是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最重要材料之一,必须保证质量100%合格。开展混凝土搅拌站专项监督检查,就是要督促各搅拌站保证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基本生产设备与计量、控制设备配置,严格执行原材料的产品标准,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的配合比与生产工艺要求,纠正、查处不执行标准、规范的行为。取缔无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非法搅拌站,纠正、查处向无资质的搅拌站采购预拌混凝土的建设、施工单位,保证进入建设工地的预拌混凝土100%符合相关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
(二)专项监督检查的原则
一是属地为主,部门联动。由各区县建委会同区县环保局、工商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对位于本地区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点(包括隶属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搅拌站和注册在其他区县的搅拌站)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是规范管理与监督执法相结合。各区县建委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区县搅拌站治理整合工作方案,对现存的搅拌站点按照长期保留、阶段性保留、近期停产三类进行分别定位,对位于本区县的搅拌站分站进行资质就位,对符合规划、资质管理要求的搅拌站点组织环保设施技术改造和绿色生产达标考核,并在2010年底前率先完成六环路以内地区保留搅拌站的绿色生产达标;对保留的搅拌站组织监督检查,督促各搅拌站按照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条件、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要求、绿色生产标准组织生产。同时,由各区县建委牵头,会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国土、规划等部门对违法经营的搅拌站点组织联合执法,取缔非法企业。
二、 专项监督检查的内容与时间安排
(一)对有资质的搅拌站组织专项监督检查
从2010年5月25日至7月10日,由各区县建委对有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搅拌站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部门对部分区县的搅拌站组织抽查。检查的内容包括搅拌站资质条件、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绿色生产达标三个方面(检查内容及执法依据见附件2)。
各区县建委组织的检查覆盖面,朝阳区不低于40%,丰台、昌平、大兴区不低于60%,其他区县不低于80%。各区县建委可以结合绿色生产达标考核一并监督检查。各区县建委要在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信息平台上作出执法检查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按管理职责分工分别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处、质量管理处、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处。
凡存在人员、设备不到位,出租转让资质、挂靠经营等问题的搅拌站,半年内各区县建委不予受理该企业的搅拌站分站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凡已经停产、拆除但未进行资质变更的搅拌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告后依法注销其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二)对无资质搅拌站组织专项执法
从2010年7月15日至9月15日,由各区县建委会同环保、工商、国土等部门,对无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搅拌站点组织专项执法。对无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搅拌站,由各区县建委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予以取缔并罚款。对未经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估审批进行搅拌站生产线建设,由环保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未办理经营执照违法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发现的使用无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搅拌站供应预拌混凝土的建设项目,位于本区县的由区县建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位于其他区县的移交所在区县建委处罚。
三、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区县建委、环保局、工商分局要高度重视对搅拌站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从贯彻实施市政府第十六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建设世界城市的高度,通过对搅拌站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加快推进搅拌站的治理整合与绿色生产达标。要通过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区县建委和环保、工商、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各部门及各乡镇政府对搅拌站点发展的宏观调控与监督管理联动机制。
(二)任务落实,职责到位
我市建设领域实行了搅拌站属地管理的改革,各区县建委承担了实施搅拌站治理整合规划、搅拌站分站资质管理、贯彻绿色生产达标等重要职责。各区县建委要明确搅拌站治理整合及有关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与责任部门,高质量、按时完成本区县搅拌站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 各区县贯彻第十六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分解任务表
2. 2010年混凝土搅拌站专项监督检查内容与执法依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
2010年5月26日印发 |
附件1:
各区县贯彻第十六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分解任务表
区 县 |
2008年底前搅拌站数量(个) |
2012年保留搅拌站数量(个) |
实际应减少的数量(个) |
朝阳区 |
62 |
36 |
26 |
海淀区 |
10 |
9 |
1 |
丰台区 |
24 |
14 |
10 |
石景山区 |
6 |
5 |
1 |
房山区 |
11 |
9 |
2 |
门头沟区 |
1 |
-- |
1 |
通州区 |
15 |
12 |
3 |
昌平区 |
25 |
17 |
8 |
大兴区 |
21 |
12 |
9 |
平谷区 |
7 |
4 |
3 |
怀柔区 |
4 |
3 |
1 |
顺义区 |
10 |
8 |
2 |
密云县 |
3 |
3 |
-- |
延庆县 |
3 |
3 |
-- |
合 计 |
202 |
135 |
67 |
附件2:
2010年混凝土搅拌站专项监督检查内容与执法依据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执法依据 |
搅拌站资质管理 |
生产线设备配备与计量检定 |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七条,对生产线、试验室设备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撤回其资质。 |
试验室仪器设备配备、计量检定以及人员、设备、工作场所、技术管理情况 |
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配备 |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第(九)款及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对人员配备不齐或所配备人员不符合资质条件的,由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3万元罚款,或 撤回其资质。 |
是否有出租转让资质或允许其他搅拌站挂靠经营行为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一条,对允许其他搅拌站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由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 |
原材料进场检验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五条,对未进行材料取样检测的搅拌站,由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对砂石、粉煤灰、外加剂质量进行现场抽检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对原材料抽检不合格的搅拌站,由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配合比设计与执行情况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对生产的预拌混凝土不符合标准与设计要求的搅拌站,由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现场抽检 |
搅拌站绿色生产 管理 |
搅拌楼主体二层及以上部分密闭 |
依据《搅拌站生产管理规程》,对未执行该规程强制性条款的搅拌站,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严重污染环境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
搅拌楼内部采用防尘的采光设备 |
骨料堆场封闭 |
砂石配料仓加装降尘装置 |
搅拌主机、筒仓使用集尘设施除尘 |
厂区道路及作业区地面硬化 |
查处非法搅拌站 |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 |
依据有关环保法规予以查处 |
无资质搅拌站违法经营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由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对无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搅拌站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无营业执照搅拌站 |
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
建设工程的预拌混凝土使用 |
使用无资质搅拌站供应的预拌混凝土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对使用无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搅拌站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由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