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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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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混凝土外加剂信息网   添加人:liuming   添加时间:2010-7-1

 

    京建发〔2010〕11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
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行业协会,各有关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为建立建筑材料市场的产品质量诚信机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将《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从2010年4月1日起在本市施行。
附件:《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材料  供应单位  诚信评价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3月17日印发

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
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建筑材料市场的产品质量诚信机制,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协会对向本市建设工程供应有关建筑材料品种的国内生产企业进行质量诚信等级评价(以下简称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适用本办法。
实行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的建筑材料品种,由行业协会公布。
第三条  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建材采购单位在评价为“A”级以上的供应单位范围内选购材料,鼓励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建材采购单位在评价为“AA”级的供应单位范围内选购材料。
笫四条  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实行建材供应单位自愿参加和评价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工作的组织
笫五条  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由各建材品种的行业协会根据章程或者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评价结果由组织该品种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的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在相关媒体和“北京建设网”上发布,并在北京市建筑材料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现场公布。
笫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材料品种,可以实行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
(一)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检验条件和管理素质差异较大,并且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很大。
(二)行业协会具备组织供应单位建材质量诚信评价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实行建筑材料供应备案管理的建筑材料品种一般不再进行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八条  各类建筑材料品种的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标准、评分细则和评价程序,由评价实施单位发布实施,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九条  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的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产经营合法,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证照齐全。
(二)产品质量的企业标准先进,质量指标严于同类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
(三)工艺、设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检验设备完备。
(四)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有效,对原料、工艺控制严格,各项原始记录真实、可靠、完整、规范,可追溯所发生问题的技术原因与责任。
(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建筑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的有关规定, 两年内没有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被行政处理、处罚等不良纪录。
(六)近两年内没有因产品质量或其他不良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被媒体曝光或发生群体性投诉。
(七)在北京市有一定销售规模,售后服务体系健全,具有对北京市建设工程的供应保障能力。
(八)该类建筑材料品种质量诚信的其他要求。
笫十条  不符合第九条(一)、(五)、(六)项要求的建材供应单位,不予进行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
笫四章  评价程序
笫十一条  参加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的单位,应当签订行业协会制订的自律公约,承诺如实向评价实施单位提供各项申报信息、接受申报信息核查、同意评价实施单位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结果和建材质量诚信信息。
笫十二条  参加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的单位,向评价实施单位申请评价,填写《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和资质管理的不作要求)。
(二)经当地标准管理部门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
(三)两年内在北京市建设工程中销售的产品与用户清单。
(四)产品生产线主要设备清单。
(五)企业材料、工艺、产品检验设备清单。
(六)具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有效期内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七)企业产品质量管理文件汇编。
(八)企业产品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明。
(九)近两年没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提供虚假质量证明文件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被行政处理、处罚和承担违约责任、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及群体性投诉的承诺书。
(十)该类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评价实施单位在接到申报材料60个工作日内,根据评价标准进行下列审核:
(一) 对报送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申报材料有异议的可要求申请单位补充或澄清。
(二) 视情况到部分申请单位的产品生产现场、产品用户进行实地核查。
(三) 视情况向工商、质监、建设等有关管理部门和检验机构核实,查询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纪录。
(四) 依据评分细则作出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结果,将评价合格的供应单位公示15个工作日,并对接到的投诉意见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按照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评价合格的供应单位,评为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A”级;评价优秀的供应单位,评为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AA”级。评价结果中应当明确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等级涵盖的产品品种。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的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后,供应单位应按照本通知重新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为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A”级的,可以在公布之日一年后向原评价实施机构提出复审申请,经审核、公示,评价优秀的可评为北京市建筑材料质量诚信“AA”级,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评价的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跟踪、收集 “A”级或“AA”级供应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建设工程项目的用户意见,对被评价建材供应单位进行回访抽查,并公布供社会各界反映意见和投诉举报的渠道。
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的实施单位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咨询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产品质量诚信与被行政处理、处罚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建立每个被评价建材供应单位建材质量诚信信息档案库,并无偿为建设工程材料采购、使用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评价为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A”级或“AA”级的单位被注销或停产的,原评价结果失效。
第二十条  评价为北京市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AA”级的单位,生产工艺、生产线主要设备配置、管理素质发生重大变化,产品质量水平严重下降的,应当由评价实施单位组织重新审核确定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评价为北京市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A”级或“AA”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价实施单位核实后,取消其原评价结果:
(一)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提供虚假质量证明文件或其他商业欺诈违法行为,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被行政处理、处罚,或者承担违约责任、被媒体曝光以及发生群体性质量投诉。
(二)使用禁止使用或非法渠道采购的原材料。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生产、销售该类建设工程材料。
笫二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停止或降低原评价结果的,由评价实施单位在有关媒体和“北京建设网”上公布,并在建筑材料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现场的建材质量诚信生产供应企业查询名单中删除或变更。
笫二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停止或降低原评价结果的供应单位,经整改后可以在满一年后重新申请北京市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取消其原评价结果的供应单位,经整改后可以在满两年后重新申请北京市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合格后予以重新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笫二十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不得借产品质量诚信评价工作营利或强制建材供应单位加入协会。在制订建材质量诚信评价标准、评分细则和评价程序时应当充分征求会员单位和行业内其它单位的意见。协会要制定保证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公正、廉洁的措施,措施的内容和实施情况要向会员单位和行业内其它单位公布,接受会员单位和行业内其它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实施单位的专职与聘请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质量诚信评价的申报、审核、评价工作中严谨、认真、公平、公正工作,保护被评价建材供应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单位负责人隐私,不得借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收取建材供应单位的礼品、礼金或谋取其他私利。
第二十六条  申报进行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的供应单位,认为评价结果不符合评价标准、评价程序性规定,发布信息失实或者评价实施单位、评价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时,可以向评价实施单位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诉和举报;认为评价工作人员涉嫌受贿时可以依法同时向司法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  评价实施单位对被评价单位的申诉或举报应当立即核实,申诉或举报事项属实时应当立即纠正,消除不利影响。对违规的工作人员应当批评教育,问题较严重者立即停止其继续参加评价工作,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价实施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予以纠正,对申诉和举报事项及时予以核实,影响评价结果的,要求评价单位重新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0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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