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
京建材〔2009〕3号
关于转发《贯彻实施<民用建筑
节能条例>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建委有关处室、事业单位: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建科〔2008〕22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建科〔2008〕221号)
二〇〇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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