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现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原《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以下简称“原标准”)已施行了20年,据《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标准”)与原标准对比,大致有如下不同:
新标准增加了“术语、符号”一章
原标准“一般规定”一章在新标准中改为“基本规定”
取消了原标准第2.0.5和第2.0.6条规定
新标准(4.1.1条)增加规定“混凝土的取样,应根据采用的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方法要求,制定取样计划。”
新标准在第4.1.3条对试件的取样频率和数量规定更具体
新标准规定“当混凝土强度等级≥C60时,宜采用标准尺寸试件;使用非标准尺寸试件时,尺寸换算系数应由试验确定,其试件数量不应少于30个对组。”
在“统计方法评定”时,标准差未知统计方法中的“检验界限”
(mƒcu-λ1Sƒcu)由[≥0.9ƒCU,K]改为[≥1.0ƒCU,K],同时“λ1”的值作出相应修改。新标准规定“强度标准差计算值”Sƒcu不应小于2.5N/mm2
在“非统计方法评定”时,对于混凝土强度等级≥C50的混凝土,新标准采用不同的合格判定系数(降低5个百分点)
取消了原标准的“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附录四”
在新标准的《条文说明》中,“总则”中对“混凝土的生产控制和合格性控制”改称为“混凝土的生产控制和合格性评定”,“混凝土抗压强度合格性控制”改称为“混凝土强度合格性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