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形成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认真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配套政策:细化落实条例
《通知》强调,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要有计划地对民用建筑节能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升其节能管理水平。
《通知》还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修订)地方性民用建筑节能法规(规章),细化和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鼓励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各地人民政府应按照《条例》要求,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新建建筑:加强节能工作
为了让《条例》真正落实,《通知》对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进行了分层管理。《通知》强调,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重点抓好新建建筑的节能工作。
按照《通知》精神,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纳入建筑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管。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工程,有关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要重点监督新建的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及公共建筑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情况。要监督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要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节能信息。要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研究新建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措施。
既有建筑:推进节能改造
《通知》明确,对既有建筑,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其节能改造工作。
《通知》强调,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调查统计和分析工作,制定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计划。北方采暖地区要结合供热体制改革工作,推动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确保完成国务院提出的改造任务。夏热冬冷地区及夏热冬暖地区应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稳妥推动既有建筑
节能改造,并在改造中优先采取遮阳、改善通风等措施。进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时,要同步考虑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监督检查:行政管理控全局
《通知》还对建筑节能的监督工作给出了具体指导,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手段对节能系统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通知》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为了达到目标,各地可以建立建筑能耗的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督促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上报分项用电量。要制定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要配合同级节能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国务院确定的24个示范省、市要继续按照要求,完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并启动节能改造示范,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建筑用能系统实施节能运行与改造。要会同有关部门或机构,在每年空调系统正常运行期间,对公共建筑使用单位执行室内温度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将检查结果进行公示。
此外,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重点查处违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施工许可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及设备等行为,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